新華社北京12月25日電(記者 羅沙)最高人民法院25日發佈第九批指導性案例,其中包括行政案例4個,國家賠償案例3個。
  其中的指導案例42號朱紅蔚申請無罪逮捕賠償案,朱紅蔚因涉嫌犯合同詐騙罪於2005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6月1日被執行逮捕。2008年9月11日,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指控依據不足為由,判決宣告朱紅蔚無罪。朱紅蔚於同年9月19日被釋放,被羈押時間共計875天。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2012年作出國家賠償決定: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向朱紅蔚支付侵犯人身自由的賠償金142318.75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
  最高法認為,該案作為指導案例,旨在明確國家賠償中“精神損害嚴重後果”的內涵,以及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應當綜合考慮的因素。該案是2010年修訂後的國家賠償法實施後,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的首例決定由賠償義務機關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案件,也是首例由最高人民檢察院作為賠償覆議機關的案件。這有利於落實加強人權司法保障,警示司法人員嚴格依法辦案,為審理類似案件提供參考標準。
  此外,本次發佈的指導性案例中,指導案例38號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拒絕頒發畢業證、學位證案是我國首例大學生因受高校退學處理產生的教育行政糾紛案件,確認了高等學校作為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的行政主體地位,可以成為行政訴訟被告。這對規範教育領域乃至其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管理活動具有積極作用和現實意義。
  指導案例39號何小強訴華中科技大學拒絕授予學位案,旨在明確高等學校作出不授予學位的決定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以及高等學校在學術自治的範圍內有依法自行制定學術評價標準的職權。這對正確理解學術自治與司法審查範圍的關係有重要指導意義,具有較強的普遍性和現實意義。
  指導案例40號孫立興訴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勞動人事局工傷認定案,對工傷認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場所”進行了準確闡釋,並明確職工在從事本職工作中存在過失,不影響工傷的認定。這對指導正確審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具有指導價值,對依法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維護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具有積極作用。
  指導案例41號宣懿成等訴浙江省衢州市國土資源局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案,旨在明確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引用具體法律條款,且在訴訟中不能證明該具體行政行為符合法律的具體規定,應當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法律依據,屬於適用法律錯誤。這對規範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促進行政機關堅持法無授權不可為具有積極作用。
  指導案例43號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濱海大道(天福酒店)證券營業部申請錯誤執行賠償案,旨在明確2010年修訂後的國家賠償法取消了賠償確認前置程序,針對人民法院保全、執行行為提起的賠償申請,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應當在賠償案件的審理中一併審查人民法院司法行為是否違法以及是否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指導案例44號卜新光申請刑事違法追繳賠償案,旨在明確公安機關根據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決將判令追繳的贓物發還被害單位,並未侵犯賠償請求人的合法權益,不應承擔國家賠償責任。從而統一了法律適用標準,解決了司法實踐中相關爭議問題,對於正確審理類似國家賠償案件具有指導價值。  (原標題:最高法將“朱紅蔚申請無罪逮捕賠償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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